三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实施农机报废补贴 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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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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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商务部三部门办公厅联合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农机超期服役问题,出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引导各地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
《意见》明确了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主要内容。一是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也可结合实际,选择部分市县(场)先开展试点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中央财政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更新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二是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由各省参照相关机械报废标准确定。三是补贴标准和回收企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各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也可以承接农机回收业务。